新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在摸爬滚打中一路走来,其不完善之处自是不可避免。然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与优点,无疑会为建设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此,《教育》旬刊记者走访专家,查阅资料,将近代西方各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作一简要介绍。
英国:皇家督学与注册督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其国家教育发展水平也是举世瞩目的,那么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有何过人之处呢?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其选拔严格的等级督学制度了。
英国的督学构成有三级,即皇家督学、注册督学和督学。督学的任职非常严格,其选聘、培训及日常管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皇家督学既是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又是国家公务员,为终身制,目前全英有200多名。注册督学是能够领导一个小组对学校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推荐和考试,不是终身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退出。每年还要接受培训,不是专职的,有教育督导评估任务时,由国家教育标准局组织参加教育督导评估活动。注册督学每工作一天,标准局发给250英镑,学校不负责招待。督学,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四年以上教学经验和学校管理经验。要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标准局颁发证书,获得督学资格。英国对督学的选拨是公开而且是严格的,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政府授权代理机构负责督学考试,其考试也是非常严格的。国家教育标准局还有专门负责督学培训的小组,负责制订督学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质量。
正是对督导人员的严格选拔,才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督导队伍,英国的教育质量才能一直保持高水平发展。
俄罗斯:独立的教育督察机构
2004年开始,俄罗斯将原联邦教育部的职能按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分别划设为三个部门,其中决策部分与科技部一部分合并设立为教育与科学部,执行部分设立为教育署,监督部分设立为督察署,三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运行,且部长和署长均为俄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俄联邦教育督察署署长由联邦政府任命,俄联邦督察署有单独预算。虽然俄教育与科学部同教育署、教育督察署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教育与科学部可以协调教育署与教育督察署的工作,教育督察署也有向教育与科学部提出修订教育法规意见的权力,教育与科学部出台法规时,要与教育督察署协商。
俄联邦教育督察署的主要职能是督导、检查、评估高等学校,制定教育督导的政策性法规,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工作等。
俄联邦教育督察署副署长认为,俄设立教育督察署是一次行政改革,使督察工作更有独立性,使督察工作更公正、更有效,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力量参与对教育的监督,促使教育执行部门和决策部门更有效地工作。
比利时:教育咨询服务系统
早在1991年,比利时的教育督导就在传统的督导制度上根据教育改革的实际需求增加了一个教育咨询服务系统。这样,教育督导除了监督和检查的功能,即具体对学校的法律实施、政策落实,特别是经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外,还特意为学校提供各种教育咨询服务。
比利时的教育咨询系统已经在中小学和非大学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普遍开展。咨询的内容有心理咨询、学科教学咨询、考试和学习咨询以及职业指导咨询等。目前,天主教学校系统的咨询系统正在考虑整合各种教育咨询机构,即在每一个较大的学区内,设立一个教育咨询中心。教育咨询系统的专家构成包括心理学家、教学论专家和(志愿性质的)社会工作者,三方面的专家约各占三分之一。
教育咨询服务的开展使得国家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更具针对性,效果也更加明显。
法国:“督学”与“督政”并重
法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按任务职责分为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两大领域,分别由教育督学和行政督学负责。一般情况下,国家教育总督学活动范围侧重在教育教学领域,即“督学”。其职责是:对国家教育制度进行宏观监督和评估,包括教育类型、教学内容、大纲、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参与对各地教学和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工作,参加对地方督导人员、学校负责人、教学人员和方向指导人员的招聘、培训,并对他们的工作作出评估,使地方督导机构能较好地在学区长的领导下,行使其权力和职责;围绕教育部的中心工作和全国基础教育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属于它权力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行政总督学的活动范围侧重在教育行政领域,即“督政”。其主要职责是:对教育部、学区、公立学校及所有隶属于教育部或得到教育部资助的机构的行政、财务、会计及经济方面事务的运行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涉及上述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咨询意见。同时还负责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
法国的教育督导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在法国社会已形成了共识:“督学”与“督政”是教育督导之车的两个巨轮,二者缺一不可。

生动活拨的美国小学课堂
瑞典:中央领导与地方自治
在瑞典,议会和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法律、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近年来,瑞典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宏观把握方针、政策、督导、检查,将人事权、教学组织及实施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根据中央政府要求,从2003年11月1日起,瑞典国家教育署负责组织实施每六年为一轮的基础教育检查。其目的是加强对教育现状的分析,对国家教育目标的实施情况作出判断,对执行教育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学校社区教育工作的提高。
基础教育督导检查分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根据教育署提出的要求内容,学校、社区进行自查,并向教育署提供自查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等供督导检查组参阅。第二阶段分地区对学校、社区进行督查。每个地区一般派出5~10人的国家检查组,会同地区人员分小组对学校社区督查,每个社区、学校派出2~4人组成的小组,依据学校大小不同进行1~4天的督查。教育署制定了一本督查手册,对视察的目标、途径、问题、程序、评估、追踪监控视察结果等均作出了规定。据此对学生、家长、学校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听课,对校园环境进行督查。第三阶段,汇总分析研究,根据掌握的材料、数据,从教育结果、工作情况、办学条件三个方面,七个主要检查范围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第四阶段反馈、信息公布、整改。到社区、学校访谈后一般要口头简单反馈,几个月后提出正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有肯定的方面,要求改进的方面,若学校、社区有与法律、法规相背的要限期整改并要回头看。此外,正式报告在教育署网页专栏公布,供媒体、社会查询、监督。这一举措对学校、社区很有影响力,学校也非常欢迎。
西班牙:督导“全纳教育”
西班牙教育督导制度始于1858年, 最初的督导对象为小学,后来扩展到中学。199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并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大会首次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并号召世界各国开展“全纳教育”。于是在上个世纪,西班牙的教育督导范围又扩大到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西班牙教育和科学部提出:教育督导是在一个民主的共同参与的大社会背景下进行的, 目的是为了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保障所有参与到教育和学习进程中的机构和个人的权益,遵守并且保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履行和完成;二是为实现教育质量和教育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做出贡献。
进入新的世纪后,随着各大区教育督导力量的加强,国家教育督导的范围又有所调整,据西班牙教育和科学部官方公报,教育督导还对西班牙在国外开办的学校及展开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咨询;对与国防部签有协议的教育机构(学校等) 进行监督、评估和咨询。西班牙教育督导范围广泛而全面,使得其全民享有公平教育机会的理想得以较好的实现。
美国: 业务指导型督导体制
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即为地方分权制。美国联邦教育部也未设专门的督导机构,而是通过向州提供联邦主办的特别教育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实施其监测影响。这些特别项目包括特殊教育、双语教育、为改变处境不利的学生实施的补偿教育计划和为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的子女设立的学校早午餐计划等,以此宏观指导州、学区与学校开展教育督导评价。
因而美国教育督导采用业务指导型督导体制,督导职责分别由州、市或郡(县)、学区乃至学校来承担,联邦政府负责宏观调控与指导。在美国,各州都有一支由督导长领导的督学队伍,主要采取指导与服务的督导方式,开展协助、培训及研究方面的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设计评估标准,监督法律执行,帮助学校成功。而郡(县、市)一级的督导机构则主要负责监测与评估学生成绩及学校绩效。学区的督导与评价职责则是监测学校表现,招聘、培训教师。学校一级的督导与评价职责主要是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学生,评估成绩。
美国各级督导与评价部门职责分明,为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与指导作用。
综观国外的教育督导体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此可见,一套好的教育督导制度,必须要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水平而制定。只有在本国的实践检验中证明是适合本国教育状况的,才能算是好的教育督导制度。
然而,有一个基本共同的特点是:大多数国家对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是相当高的。那么,或许在我国教育督导改革浪潮中也应该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督导队伍,并按自己的国情和自己的教育体系完善自己的督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