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练就督导硬身板
本刊记者 张晓震


前国家副总督学王文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尽管教育督导问题多多,但其重要作用却不容抹煞。国家前副总督学王文湛在接受《教育》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教育督导是一项需要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教育督导出现的问题应该放进整个社会大环境中去考虑;而且,就世界范围而言,教育督导同样处于探索中,同样问题不少。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督导的地位不是不重要而是越来越重要了。如何在法律法规、运行体制以及评估模式上推陈出新,科学发展,练就教育督导自身的硬身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期盼有“法”可依
  在接受《教育》旬刊记者采访中,督学和专家都谈到了教育督导法律法规滞后和不足的问题。至今为止,我国尚缺乏专门的教育督导法律。教育督导的最高规章也停留于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行政规章上,1995年原国家教委起草并上报国务院审核的《教育督导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这说明我国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进程严重滞后于教育督导实践。
  有学者指出,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性执法监督,教育督导法制不够健全无疑会降低教育督导的权威,影响教育督导的效率和质量。因此,需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出台《教育督导条例》或《教育督导法》,以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其职能、规范其程序。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础教育学生学习质量监测系统、义务教育监测系统、区域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等相关的制度建设,以保证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逐步使我国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王文湛告诉《教育》旬刊记者,目前,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紧迫性,《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程序去年已经列入了教育部的工作要点。据了解,作为教育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将认真总结近三十年来我国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督导制度;重点明确新时期教育督导在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着重创新督导工作机制、完善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更好地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相信出台后的《条例》将会使教育督导摆在一个更高、更重要的位置。
  将督导“独立”起来
  现实中,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和封建意识的影响,不少教育行政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既当“运动员”,又当“评判员”。在有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尽管被冠上“人民政府”机构的名义,但实际地位依然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西方有句谚语,“把上帝的还给上帝,把凯撒的还给凯撒”。即,政府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转变,将教育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教育行政监督权分离,将教育“评判权”真正还给教育督导势在必行。
  但将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怎样操作,仍然面临争议。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傅树京教授在接受《教育》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可以交给“第三方”——教育中介机构来管理,使之纳入公共教育管理体制。但王文湛告诉《教育》旬刊记者,纳入公共教育管理体制的提法多年前就有,实践起来面临如收费等很多问题,其中所涉及到的已不仅仅是教育层面。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依照1995草拟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行使的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功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决策、 执行等共同构成三个重要环节,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缺一不可,而且不可相互替代。我国以及国外的实践都表明,教育督导系统的建立和职权的行使,即使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也必须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
  “蹲下”服务是方向
  有学者指出,从督政与督学并重逐步过渡到以督学为主应是我国今后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走向。自现代教育督导制度重建以来,对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即督政与督学就成了我国教育督导的两项基础性、常规性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教育督导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这是中国教育督导政策区别于其他国家督导政策的一个显著特色。而且,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承担着我国基础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督政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证,而且还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督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我国教育督导的一大特色。但从本质和长远来看,教育督导应以督学为本,即督促、指导学校依法治教,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有研究者指出,今后,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可以逐步从督政与督学并重向以督学为主过渡,原因如下:第一,西方国家的经验。自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以来,西方国家始终把学校工作作为督导的主要对象。第二,现代教育督导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重心从规模转向质量,从而加强了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督导。第三,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重建时的特殊情况已经基本改变。20世纪末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双基”,教育督导的任务自然应调整为以“督学”为主。第四,督学任务日益突出。教育部要求督导部门在保证“双基”同时还要研究解决教育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总之,从督政与督学并重,逐步过渡到以督学为主,应是我国今后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走向。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以“督政”为主的模式,致使教育督导的实施以鉴定性的评估为主,这种模式“督”有余而“导”不足;“站着”的检查有余,“蹲下”的服务不足。这种模式如果说在“两基”普及中效果还比较明显的话,在“两基”业已基本完成,教育督导工作理应走向“督学”时,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研究性督导评估改革通过多年探索,使督导检查有了新的内涵和方式。
  “研究性评估”新途径
  据了解,哈尔滨市南岗区1994年率先在黑龙江省通过“两基”验收后,1996年又通过了国家验收,并被评为全国“两基”先进区。从1997年起,该区在确定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与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策略后,根据工作部署,对全区中小学实施了一轮全面的督导评估。由于这次督导评估,事实上给基层学校增加了许多负担和麻烦,引起了该区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视。
  如何在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工作中另辟蹊径,既不给基层学校造成很大负担,又能切实发挥督导评估的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的研究就提上了日程。南岗区教育督导室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模式的长期探索中:逐渐摸索出了一条督导评估的新途径——“研究性评估”。
  “研究性评估”,即,督导评估人员和被评估学校一起,根据有关评估方案及其标准,通过评估主客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学校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深入探讨、研究,进而形成质性、多元、过程性的评价。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以单纯检查为主、然后给学校定性的办法。督导人员深入到学校,抓住当前教改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并结合学校和校长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和学校领导、教师一起研究学校关心而又困惑的问题,并总结学校已有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探索学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办学特色。
  实施中,学校先是在督导人员的组织指导下,对照评估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而不是事先对督导学校发出通知,从而使他们处在一种被动的应对评估检查的忙乱准备之中;与此同时,督导人员在对学校发展现状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对学校评估的具体方案,确定评估中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深入学校进行评估。接着是学校自评:在这一环节中,学校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在校内组织广大师生乃至家长,就学校工作征求意见,形成教师与学生、师生和学校以及学校和家长之间的互动。这个环节在研究性评估模式中占据重要位置。
  不难看出,这种模式以发现并改进问题为目的,充分调动被评者的自觉性和主动参与意识,从而彻底扭转了“评价是为了证明”的观念,通过学校的自检自查和自我反思来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工作水平,因而受到了学校的广泛欢迎。
  推动学校发展的伙伴关系
  对教育督导人员而言,一改过去高高在上的“检查”作风,采取平等的态度和实行民主的合作方式,对学校的自评结果认真分析,进而达成共识,这样作出的评价结论也是督校两方协商研究的结果。从评估实践的结果看,由于这种督导是为了学校的发展,学校也就积极合作,对评估的结果也普遍认可,这样就达到了督导评估的预期目的。
  最后,研究性评估为加强问题的解决和巩固力度,又进行了后续调研跟踪。这也是对传统督导模式缺乏跟踪的又一颠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后续行为,主要是就某些关键问题到学校去了解改进的情况,并继续对学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一环节的落实,不仅是对督导评估成果的巩固,也是开展下一轮督导评估的基础。
  此种模式得到了广泛赞誉。国家前督学温孝杰对这种“研究性评估”模式考察后,称赞它“是一个创举”。他指出,这种“研究性评估”模式彻底改变了以前督导部门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警察与行人,我监督批评,你被动等待,拿同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学校的模式,而是一种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共同寻找发展道路、推动学校向前发展的伙伴关系。温孝杰认为,“研究”这个词,涵盖了各级各类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学校,目标就是谋求一种均衡和共同发展。从这一角度来看,“研究性评估”模式的构建和实践,是在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进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一种制度,一个创举。事实上,类似于南岗区的这种教育督导评估模式的成功探索在全国各地也并不鲜见,如上海等地的“发展性评估模式等”。尽管名称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
  一系列素质教育实践中督导评估模式探索的成功表明,教育督导要练就硬身板必须善于创新,不如此就很难打破教育督导长期以来教育、行政“两张皮”贴得不紧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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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划:程斯源 杨登明 张颖川  采访撰稿:张献武 张晓震 郑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