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前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学杂费。
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
2003年,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农村教育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作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决心用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财力,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2005年底,国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在中西部地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免学杂费、免课本费、补生活费)资金70多亿元,共资助中西部贫困家庭学生3400万人。
2006年
2006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不收学费、杂费。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稳妥地推进免除学杂费工作,国务院决定采取分区域推进、两年到位的实施办法。
2006年春季开学,西部地区各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3个自治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全部免除了这些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200多万名学生的学杂费,为37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780万名寄宿学生补助了生活费。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007年
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广到全国,从而使2007年成为农村教育的关键年。这一举措实施后,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将惠及全国农村近1.5亿名中小学生,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
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为了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将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决定从2007年秋季起,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免缴住宿费,并且发放一定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接受免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定协议,承诺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2007年9月起,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将得到1500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两年,共3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半工半读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新的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学生将达1600万人,占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90%。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国家每年用于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总额将达到500亿元,惠及2000万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国务院决定,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中央财政还将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